【以案画纪】严惩党员酒驾 敲响守法警钟

党员干部须牢记,酒后驾车不可取。
莫要心里存侥幸,开除党籍严惩你。
【典型案例】2017年3月7日22时10分,平舆县玉皇庙乡郑营村党支部副书记陈志愿酒后无证驾驶豫QCB899小型轿车,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结论为:陈志愿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9.43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3月30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志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3月19日,陈志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平舆县纪委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