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这些行为不能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体制、内容、程序、监督等作出规范。《条例》明确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四)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
(五)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六)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七)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八)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驻马店市驿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