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上蔡县 发布时间:2020-11-06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上蔡县委办公室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上办文〔2017〕42号),结合委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主要有因公外出、婚假、病假、产假、事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二、请销假应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三、请假期限。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3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因公外出参加培训、考察、会议的,按照上级文件通知时间执行。因私外出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婚假3天。病假期限视病情确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四、审批权限。请假必须填写《上蔡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注明请假事由、起讫时间,并安排好本人相关工作。请假半天的,由室主任审批;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或副局长审批;请假2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含3天),由书记审批。副书记、常委、副局长需要请假或出县的,由书记审批。《上蔡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需及时报送至指定部室(县委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报送至县纪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报送至纪委组织部,粮食局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报送至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底全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检查时如发现无《上蔡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则视为缺勤。

    五、请假程序和手续。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的,请病假3-14天者,应持县人民医院等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在15天以上者,提供县人民医院等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外,要求请假人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享受年休假的要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

    六、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请假人要及时向上一级分管领导报告,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记录,每季度在机关内部通报一次。

    七、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请假期满即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1—4天的,责令其写出检查,通报批评。(三)请假期满即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