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蔡县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谈话点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入点谈话工作依纪依法、务实高效、安全文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以及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一、谈话室管理制度
1、谈话室实行入点谈话审批制度。使用谈话室实行一人次一审批,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进入谈话室谈话呈批表》(附件1),经承办室主任同意报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方可进入谈话室谈话,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2、承办室入点谈话经领导批准后,由承办室明确专人领取保管门卡,并登记备案,实行领取人负责制;谈话期间,门卡领取人不得将门卡交给非谈话人员使用;不得让非谈话人进入谈话室;谈话结束后,领取人要及时将门卡上缴。
3、谈话对象一般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并护送至指定谈话地点;对非公职人员的谈话对象,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谈话对象亲属、朋友或公司职员等陪同并护送至指定谈话地点。被谈话人到达后,应当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附件2),由执纪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员签名,注明谈话对象入点时间、入点时身体健康状况等。
4、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谈话人员应当告知谈话对象,要求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以及可能妨碍审查、危及安全的物品须交由谈话人员暂时保管,予以登记,并经安检门安检通过进入谈话室;谈话结束后,退还谈话对象。
5、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谈话室的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6、谈话室内禁止吸烟,以及注意谈话室内的消防安全。
7、谈话期间,办案承办室领导必须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8、谈话结束后,按照“谁送谁领、谁接谁送”的原则,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将谈话对象接走;非公职人员谈话对象,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谈话对象亲属、朋友或公司职员等接走。接走时应当再次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执纪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员签名并拍照或者录像留存,注明谈话对象出点时间和出点时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监控室管理制度
1、监控室的设备管理和维护由宣教中心专人负责,监督和谈话期间的值班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除监控室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外,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书记或副书记签字批准后可进入监控室与宣教中心专门人员一起查看谈话室工作情况,其他人员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监控室。自被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至离开谈话室全过程,监控室必须有人值班。
2、监控室用于监控被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每次谈话前必须确保开启监控系统,确保至谈话结束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无监控盲点,并录制、保存好原始声像资料。
3、监控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监控设备的使用说明规范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执纪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殴打、虐待被调查人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承办室分管领导报告。
5、监控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应配合同级或上级明察暗访办案场所时对监控录像材料的调看、使用及管理。
6、监控值班人员应做好监控日志记录,管理人员应按要求,确保每个项目的录制质量和效果,定期对声像监控系统自动存储的声像记录进行整理(每周1次),定期刻制光盘,并按时间及类别建档,妥善保管。
7、监控管理人员应对监控资料严格保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声像资料拷贝、复制、外借或者在其它场所播放。
8、监控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要自觉爱护监控室内的设备,注意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严禁吸烟。
9、监控值班人员严禁值班期间脱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监控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严禁向外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
11、监控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严禁在监控室会客、接待亲友,不得将与办案无关的人带入办案场所。
12、下班前,值班人员要关好监控室的电源和门窗。
三、谈话点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进入谈话点的所有参与执纪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执纪人员不得相互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3、执纪人员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与案件有关的消息。
4、执纪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及领导批示的内容。
5、执纪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以及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内容、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的意见和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
6、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掌握的案情、处理意见、统计数字及有关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泄露。
四、谈话点安全管理制度
1、入点谈话时执纪人员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做好谈话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携带影响谈话安全的物品进入谈话室,确保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
2、入点谈话时间一般应选择在白天,一次谈话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小时,谈话时间不得超过晚上24时,严禁在晚上24时至次日早上8时期间进行谈话。
3、执纪人员与谈话对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且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谈话对象为女性的,至少安排1名女性执纪人员参与谈话。谈话期间的安全陪护工作由执纪监督或审查调查人员负责。
4、谈话对象需要在谈话期间进餐的,谈话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餐具一律用塑料制品,不得使用筷子,食品不得有带骨头或带刺类。每日食品留样,留存48小时。严禁谈话对象食用自带或由亲友送来的饮用水和食品。谈话对象需要服用自带药品时,应当经过医护人员检查,并由谈话人员做好使用药品情况记录。
5、发生谈话对象人员逃脱、自残、突发性疾病等情况时,执纪人员应当按照《上蔡县纪委监委机关谈话点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迅速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入点谈话人员工作纪律
1、谈话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讯问)。
2、进行谈话时,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杜绝单人谈话、讯问、询问现象。
3、严禁未经批准与被谈话对象谈话,不得擅自接触被谈话人员和非本案涉及的被谈话人员。
4、严禁对被谈话对象诱供、逼供、侮辱、打骂;不得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谈话对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取供述或者证言。
5、严禁擅自向被谈话对象提供任何物品。
6、严禁向外界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
7、严禁将无关人员带入谈话地点,不得擅自在谈话地点会客、接待亲友。
8、不准在谈话室抽烟、饮酒、打牌以及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9、不准在谈话室使用通讯工具、相互闲谈,翻阅报刊,擅自离开谈话房间,衣着不整。
10、《谈话笔录》当场制作后,谈话人应当交给被谈话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11、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及时对谈话室进行清洁和整理,并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2、未经领导批准,谈话人员不准擅自离岗。
六、谈话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入点谈话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入点谈话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负直接责任;案件承办室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3、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谈话室监督检查工作,负监督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上蔡县纪委监委机关进入谈话点谈话申请单
2、上蔡县纪委监委机关进入谈话点谈话呈批表
3、县纪委监委机关入点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
附件1:
上蔡县纪委监委机关
进入谈话点谈话申请单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需于 年 月 日要求 同志,性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到县纪委监委机关谈话点谈话室进行调查谈话。
请领导给予批示。
案件主办人:
承办室主任意见:
分管常委(委员)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上蔡县纪委监委机关
进入谈话点谈话呈批表
谈话对象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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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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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理由 |
根据案件(谈话)需要,对案件相关人员实行谈话需到县纪委监委机关谈话点谈话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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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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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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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室主任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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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常委(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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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3: 县纪委监委机关入点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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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询问)对象 |
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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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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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谈话点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离开谈话点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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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接送人员 |
送达人 |
入点时谈话对象 身体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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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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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谈话对象谈话期间 身体有无异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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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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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出点时谈话对象 身体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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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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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送达车辆车牌号 |
谈话对象接走车辆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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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签字 |
主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