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机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4)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工作人员应修未休年休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4.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