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市县有关规定,本着科学、规范、合理、有效的原则,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行政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实际设置科目、账户、填制凭证,记录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完整地反映机关全部财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日常工作在分管副书记的领导下,由分管常委、办公室主任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关所有经费的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前置审批、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改正和补充。
第七条 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年终经费决算报告,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由财务人员报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和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八条 会计人员做好经费运转情况报告,每月将经费运转情况向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办公室主任汇报一次。
第九条 机关财务工作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当年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开。
第三章 费用的审核与报销
第九条 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明确一名固定报帐人员(报账人员名单报机关财务室备案),负责本单位所有票据报账事宜,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本室报帐业务。报账人员要严格报帐程序,认真填写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分级审批规定签审。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结清。
第十条 机关的费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程序:
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含500元,下同),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常委审批;
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审核,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
一次性开支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履行签批手续支出;
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由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履行签批手续支出。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据),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第十二条 报帐人员要认真整理好票据,注明事由,并附必要清单、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按办公费、差旅费、燃修费、招待费、资料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分类粘贴,不得混合粘贴。
第十三条 日常公务支出按照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