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共西平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具体措施》的通知
来源:西平县 发布时间:2020-10-29



西纪办〔2020〕5号


中共西平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

《西平县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措施》已经十二届县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参照执行。


中共西平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西平县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措施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参照市纪委监委机关做法,结合西平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请示报告事项

(一)须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工作要求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涉及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原则和问题;

2.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突发事件,县纪委监委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等;

3.按规定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的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情况、案件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4.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印发的重要文件等;

5.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6.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试先行,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7.属于县纪委监委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8.调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全部或较大篇幅引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9.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须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告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

2.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评贯彻落实情况;

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4.县纪委全会召开情况,县纪委监委年度或阶段性工作情况,涉及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突出事件、重大舆情及其处置情况;

5.县纪委监委机关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

6.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打击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重要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7.按规定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告的问题线索处置、案件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须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备的事项

1.县纪委全会工作报告;

2.以县纪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县纪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自动终止;

5.有关干部任免;

6.按规定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备的案件;

7.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过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传批审定,按程序报县纪委书记签发,以县纪委名义呈报市纪委监委、县委。

(二)国家监察工作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有县监委主任签发,以县监委名义呈报;重要工作应在报送之前以县纪委监委名义请示市纪委监委。

(三)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留足充分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四)向市纪委监委、县委的定期报告,按规定时间进行。其中,每年至少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告1次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事发24小时内呈报;对市纪委监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行文呈报。

(五)呈报市纪委监委、县委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六)向市纪委监委、县委的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等方式。重大突发事件、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一般以信息形式报送。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市纪委监委、县委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纪委监委机关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建立督查机制和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二)机关有关单位具体起草,以县纪委名义提请县委发文的,须严格对照县委、县政府文件“十不发”负面清单进行自查,并在请示中说明对照检查情况,按程序报委领导签发。

(三)由机关某一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情况,需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告的,应发挥牵头作用,对其他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综合报告,按程序报委领导签发。

(四)机关各有关单位加强审核把关,按照工作职责和联系单位范围,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情况的有关背景、数据、研判负责,认真核实非第一手、转报的情况,情况不明或来不及核实的须作说明。

(五)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单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乡镇纪委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干部监督室负责。

本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办公室提出。